(2014)通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立芳与金树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芳,耿志东,金树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郭立芳,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原告耿志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可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金树才,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郭立芳、耿志东与被告金树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可新,原告耿志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可新,被告金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郭立芳、耿志东共同诉称:2001年6月2日我们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们支付被告贰万贰仟伍佰元,被告将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X号院正房4间、东厢房3间卖给我们。现请求法院确认我们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树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买卖协议无效,耿志东是非农业家庭户,买我的房屋是非法的。经审理查明:郭立芳与耿志明系夫妻关系,郭立芳、耿志明与金树才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同村村民关系。2001年6月2日,郭立芳、耿志东与金树才经中证人张德君、金树旺证明下由代书人张德清执笔签订买卖房产契约一份,约定金树才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X号院落内北房四间、东厢房三间及附属设施以22500元卖予郭立芳、耿志东。耿志东、郭立芳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2500元,上述协约书签订后,金树才向郭立芳、耿志东交付上述房屋。郭立芳户口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农业家庭户。另查,2009年郭立芳、耿志东在上述院落内新建南排北房四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买卖房屋协约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立芳、耿志东与金树才于2001年6月2日签订的买卖房产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中证人见证,郭立芳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村民具有合法的购房资格,并且郭立芳、耿志东已支付金树才购房款,金树才向郭立芳、耿志东交付房屋,该买卖房屋协约书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该买卖房屋协约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立芳、耿志东与被告金树才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二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约书》有效。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金树才负担,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