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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卫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264号罪犯李卫,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卫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6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安阳市监狱干警郭其军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卫及为其作证的同监区罪犯丁国宇、监管干警李运河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表现良好。家庭关系稳定,家人对其有一定管束能力,假释后生活有着落,依据豫高法(2004)21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可视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于2006年1月12日晚,因安阳县鑫源钢铁有限公司拖欠史太平上料款,多次要账未果,引起双方聚众斗殴,李卫属于积极参与者。事后,李卫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罪犯李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和监规狱纪,服从监管,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表现在2013年5月25日被监狱评定为良好,2013年11月15日被监狱评定为优秀,并在服刑期间受记功一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卫无犯罪前科,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李卫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稳定。罪犯李卫家庭关系和睦,家庭成员对其回归社会态度积极,家属和社区组织都担保,愿作为监管人,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家属愿为其提供生活来源。所属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其回归社会,并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使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根据豫高法(2004)21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可视为罪犯李卫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峰代理审判员  赵中友人民陪审员  杜长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