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鲜维金与陈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维金,陈洪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鲜维金,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洪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鲜维金与被告陈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维金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维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维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鲜维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