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执裁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振兴与被执行人孟庆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裁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吕振兴,男,1984年5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孟庆洋,女,1984年9月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振兴与被执行人孟庆洋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洋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孟庆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泌法执裁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孟庆洋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山信用社所冻结的存款额中,予以扣划23953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该冻结款由本院扣划后,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勇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