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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乙。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起,被告人李乙先后向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各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后透支消费。截至案发,累计透支广发银行本金人民币58,762.11元、中国银行本金人民币13,967.5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乙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发银行、中国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广发银行存款回单,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被告人李乙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恶意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交代了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李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