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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秀杰与关新国、许三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秀杰,关新国,许三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杰,女,1977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新国,男,1962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三妮,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秀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主张原告拟使用的责任田系其所有,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原、被告对争议责任田均无土地权属证书,争议责任田所属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也无土地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争议责任田权利状态不明,应当由有关部门对争议的土地的权属先做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董秀杰的起诉。董秀杰不服原审裁定,其以争议耕地一直由其承包经营且与被上诉人关新国、许三妮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关新国、许三妮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秀杰与被上诉人关新国、许三妮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享有本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系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董秀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卫国审 判 员  王巧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永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