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易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秀与被告北京宝荣丰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秀,北京宝荣丰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李文秀,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守民,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宝荣丰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第009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被告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北东。驻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3号新华里。法定代表人周庆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秀与被告北京宝荣丰世纪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鹏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秀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李文秀负担。审判员 韩伟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