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夹江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小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长金,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长金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1)夹江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中国银行夹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商业银行夹江支行、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状况(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月2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2014年1月23日,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等执行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1)夹江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