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刑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谢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453号罪犯谢光,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二十九分监区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无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主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谢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保证产品质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的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该犯于2013年7月被认定为病残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个人小结及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谢光予以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谢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