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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媛香与周淑娴股票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媛香,周淑娴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167号原告黄媛香,女,汉族。诉讼代理人张声弘、梁粹宇,均为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娴,女,汉族。诉讼代理人陈柏念,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媛香(下称原告)诉被告周淑娴(下称被告)股票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2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推介其持有的“PS88”股票愿意以原价人民币62000元转让,并称该股票上市后能赚取可观的利润。原告信以为真,以人民币6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PS88”股票。2012年4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59892元,另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4108元。后来,原告发现“PS88”股票并不像被告所描述的一样,完全是骗人的把戏。原告发现后,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被骗的人民币62000元,但遭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2000元以及上述欠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本纠纷判决之日止之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五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查明,原、被告均是经人介绍通过“十度资本国际公司”网站购得非上市公司股票,但无法查明该“十度资本国际公司”网站是否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或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合法机构,故其从事的股票交易活动涉嫌违法。本院认为,本院将本案作为经济纠纷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中的股票交易行为涉及非法证券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四)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媛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预收),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媛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号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慕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