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恢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玉秋与周建军、李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延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秋,女,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延边安然改性醇基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李明,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化验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赵玉秋与被执行人周建军、李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玉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延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730302元,案件受理费3825元,执行费29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建军、李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明在银行的工资(10034.23元)扣划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264.23元,支付被执行人李明生活费4800元。经申请执行人赵玉秋变更本次恢复执行申请(变更为5264.23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本院(2012)延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次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