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催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郑加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4)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催字第89号申请人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加福。委托代理人郑明辉。申请人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7642734,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阳市白云迪妮芬针织厂,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福建福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朝龙审 判 员 杨雪萍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