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巍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顺初与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初,马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顺初。委托代理人:吴臻。被告:马忠平。委托代理人:蒋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初与被告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08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王顺初负担。审判员 张文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