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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巍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顺初与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初,马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顺初。委托代理人:吴臻。被告:马忠平。委托代理人:蒋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初与被告马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08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王顺初负担。审判员  张文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