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诉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唐某甲,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唐某乙,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唐某丙,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