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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诉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唐某甲,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唐某乙,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唐某丙,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