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庹德才与徐小成、姚际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德才,徐小成,姚际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庹德才,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小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姚际华,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庹德才诉被告徐小成、姚际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庹德才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庹德才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5109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庹德才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庹德才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原告庹德才已预交827元),减半收取为827元,由原告庹德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