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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安平与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平,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安平,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26号3层。法定代表人吕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张安平与被告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壹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紫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平、被告零壹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安平诉称,其为零壹零公司供应冷冻食品。2013年1月至11月,零壹零公司拖欠货款501506.94元未付。故张安平诉至本院,请求:1、零壹零公司向张安平支付货款501506.94元;2、零壹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张安平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收货证明。被告零壹零公司辩称,认可与张安平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零壹零公司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零壹零公司仅同意支付473033.94元。零壹零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张安平提交的收货证明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安平于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1月14日向零壹零公司提供了价值501506.94元的食品,零壹零公司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张安平与零壹零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张安平要求零壹零公司支付货款501506.9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零壹零公司主张其已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零壹零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张安平支付货款五十万一千五百零六元九角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零八元,由北京市零壹零御家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紫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