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东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423号罪犯王东群,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5)市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群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东群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东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东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群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金   洁审判员 宋兆江审判员何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