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翠霞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翠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169号罪犯张翠霞,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鹿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翠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张翠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翠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翠霞在任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鹿邑县分理处储蓄员期间,于2000年10月份至2001年8月份利用职务之便,无折支取储户张英梅等人定期或活期存折帐户上资金250200元,后还张英梅2万元。张英梅已退缴至公安机关2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0200元,至今未收回。2001年9月3日下午,张翠霞利用职务之便,乘其他当班人员不注意之机,将公款45万元藏匿于一塑料袋中。后带回家中携款同其丈夫黄超贤一起潜逃至广西凭祥,直到案发时2008年7月2日被抓归案。罪犯张翠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月1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翠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翠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