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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坤芳与姚保田、孔卫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芳,姚保田,孔卫民,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郑义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坤芳,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保田,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孔卫民,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凤阳县宏宇新型保温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振礼,该公司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义奎,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常琴。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芳与六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贵审 判 员  宫占好代理审判员  吴梅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