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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胡峰与汪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峰,汪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胡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东306号。被告汪颜林(又名汪艳林、汪新龙),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杉板乡歇架村丰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峰与被告汪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峰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颜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胡峰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