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胡峰与汪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峰,汪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胡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东306号。被告汪颜林(又名汪艳林、汪新龙),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杉板乡歇架村丰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峰与被告汪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峰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颜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胡峰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