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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申他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诉黄发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申他字第52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金仙,女,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辉等49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金祖成,男,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邹秀华,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张建生,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林星平,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特别授权)。上述49名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谐,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上述49名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春丽,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不服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向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金仙,49名被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金祖成、邹秀华、张建生、林星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作出前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庭听取意见,程序不合法。49名被申请人是张世能等6人合伙经营的三鑫分公司雇佣的人员,这一事实经过了内江市东兴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申请人独自支付拖欠49名被申请人工资,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49名被申请人辩称,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作出前没有开庭,但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前进行了开庭审理。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第53条规定,经过研究作出了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裁决书、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调查笔录及证明、东兴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张世能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公告》,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9月9日作出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三鑫分公司或三鑫纸厂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205726元”;2013年10月15日作出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补正为“被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205726元”。内东劳人仲字(2013)仲裁决定书在承担义务主体上发生了变化,是对《仲裁裁决书》裁决实体根本性改变。内东劳人仲字(2013)仲裁决定书作出前,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内东劳人仲字(2013)仲裁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第53条,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第53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故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内东劳人仲字(2013)仲裁决定书补正裁定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第53条规定的补正裁定事项不符,系适用法律错误。内东劳人仲字(2013)仲裁决定书载明“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内东劳人仲字仲裁裁决书还查明“申请人金祖成、邹秀华、张建生、林星平等49人,从2009年4月开始先后在三鑫纸厂负责人张世能及其合伙人单位,被聘用为生产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世能等合伙人应为49名被申请人的实际用工主体,须参加仲裁审理而未参加,系遗漏主体,裁决程序不合法,影响裁决实体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撤销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综上所述,申请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以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东劳人仲字(2013)第51号仲裁决定书。本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每件),减免350元,实收(每件)50元,共计2450元,由49名被申请人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发会审 判 员  裘南晶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凯49名被申请人名单1、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辉,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2、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林显秀,女,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3、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必书,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4、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祝君兰,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5、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邹秀华,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6、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林星容,女,汉族,1949年1月22日出生。7、被申请人(原申请人)舒容,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8、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代申德,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9、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陈忠平,女,汉族,1981年10月8号出生。10、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李文英,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11、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世英,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12、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周贤菊,女,汉族,1959年3月13日出生。13、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林星平,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14、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军,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15、被申请人(原申请人)谢燕,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16、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达明,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17、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钟志文,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18、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兴容,女,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19、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鄢兴容,女,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20、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高莉,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21、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鄢兴春,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22、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何忠琴,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23、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唐梅,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24、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李平,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25、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友兵,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26、被申请人(原审请人)邹光荣,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27、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秀容,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28、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彭大丽,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29、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秀琴,女,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30、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卿丽,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31、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林方成,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32、被申请人(原申请人)艾裔甫,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33、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闵照云,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34、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新春,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35、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发军,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36、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廖富友,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37、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刘南友,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38、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善勇,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39、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长久,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40、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淑华,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41、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文延全,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出生。42、被申请人(原申请人)赖友成,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43、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邹大兴,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44、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田弟林,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45、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王大勇,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46、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黄元弟,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47、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曾君建,男,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48、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金祖成,男,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49、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建生,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