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毛运七、李国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运七,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运七,1993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7月2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3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经商量后,有分有合,多次盗窃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塑料城的顺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塑料)仓库内的ABS牌HI-121H型塑料(每袋重0.025吨),具体如下:1.2013年9月22日12时至13许,被告人毛运七伙同李某某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6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7元)。变卖赃物后二人平分赃款。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2.2013年9月29日12时至13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4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3.2013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5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1元)。得手后将赃物变卖。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4.2013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毛运七伙同李某某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7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3元)。变卖赃物后二人平分赃款。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5.2013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6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7元)。得手后将赃物变卖。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6.2013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共盗走7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3元)。得手后将赃物变卖。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7.2013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3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9元)。得手后将赃物变卖。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8.2013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毛运七独自驾驶助力车去到顺某塑料仓库,盗走3袋塑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9元)。得手后将塑料运回自己的出租屋旁边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起回赃物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毛运七参与盗窃作案八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5834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二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5020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顺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的陈述及其指认笔录;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及增值税发票;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运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毛运七后,于2013年10月17日15时许,通过毛运七的指认在乐从镇德富塑料市场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毛运七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毛运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毛运七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毛运七、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运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丁足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5/9法释(1998)8号):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