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盂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盂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盂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商初字第9号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董事长。被告盂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3元,由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