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江诉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江,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李廷江,男,汉族,居民。被告:李东杰,男,汉族,富顺县人,村民。被告:张世秀,女,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彭文方,男,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廷江诉被告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世秀、彭文方代借款人李东杰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000元。原告李廷江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廷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李廷江承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