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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赵达才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达才,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初字第0010号原告赵达才,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陶雪峰,该局工伤科干部。第三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皇潇丽,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达才与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1月23日,原告赵达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秦兴贤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