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迺淦与郑宝林、XX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沈迺淦,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林,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XX妹,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迺淦诉被告郑宝林、XX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