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培志与余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志,余万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王培志,男,汉族,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万平,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王培志与被告余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培志承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