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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6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某某,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彭彬昌,男,汉族,罗定市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