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6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某某,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彭彬昌,男,汉族,罗定市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