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王云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0345-3,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7W1室。法定代表人陆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南京中。被告王云刚,男,汉族,1960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汪慧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