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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诗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市区东风一路二手手机交易市场门前附近向一名叫“捞仔”的男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冰毒以供自己吸食。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回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东源市场对面路段时,被江城公安分局巡逻至此的民警盘查,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该毒品(经称量,净重10.1克)。经检验,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的10.1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因吸毒行为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从2013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12日),上述行政拘留尚未执行完毕。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缴获的毒品、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所执行回执、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