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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孔建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吴玉磊,孔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刘建波,男,汉族,现住滕州市。被告吴玉磊,男,汉族,现住滕州市。被告孔建锋,男,汉族,现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与被告吴玉磊、孔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玉磊、孔建锋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玉磊、孔建锋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