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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崔亚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亚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481号罪犯崔亚平,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亚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十三万八千元予以追缴(已全部退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崔犯于2011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崔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在从事箱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10月12日崔犯本人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其妻子出具担保书,保证在崔犯假释后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其监管,使其为一个守法公民。2013年11月19日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根据汀棠司法所对崔犯家庭情况、崔犯的社会评价以及社区所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司法所具备一定的矫正条件,请依法审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历次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记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改造小结、证明材料、假释申请、假释担保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崔犯予以假释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崔亚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根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社区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亚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