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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