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