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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建与被告廖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廖邦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125号原告秦建,男,汉族。被告廖邦金,男,汉族。原告秦建与被告廖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邦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建筑辅材产品,至2010年11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2384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84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廖邦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建系个体户,经营南充市嘉陵区众升五金油漆建材经营部。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被告廖邦金在原告处购买建筑辅材,期间,有部分货款未予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和在销售清单上签字:1、2010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南充众升油漆批发部的货款12468.00(壹万贰仟肆佰陆拾捌元正),此据,邻水立帮漆廖邦金,2010年3月1日。”2、2010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到南充众生批发部的货款5435.00元(伍仟肆佰叁拾伍)元正,此据,立帮漆邻水店廖邦金,2010年3月7日。”该欠条上有“2010年3月14日已付3000.00(叁仟)元正”和“下欠2435.00”的字样。3、2010年3月29日,被告廖邦金与邓芬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到南充批发部众升油漆货款3801(大写叁仟捌百零壹元正),此据,邻水立邦漆,邓芬、廖邦金,2010年3月29日”。4、201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到南充众生批发部的货款8000.00(捌仟)元正。此据,邻水立帮漆廖邦金,2010年4月8日”,该欠条有“下欠4000”字样。5、南充众升五金油漆料批发部2010年8月20日销售金额374元的销售清单上,有“下欠”“2010年8月22日廖帮金、邓芬”字样。6、南充众升五金油漆料批发部2010年10月15日销售金额632元的销售清单上,有“廖帮金欠,2010年10月17日”字样。7、南充众升五金油漆料批发部2010年11月12日销售金额130元的销售清单上,有“下欠,廖帮金”字样。原告因被告至今未给付所欠货款,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840元,并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被告廖邦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签字的销售清单、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廖邦金在原告秦建处购货,向原告出具欠条和在原告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违约。原告秦建要求被告廖邦金支付货款23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建货款238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廖邦金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慧娟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