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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泰兴市航程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与朱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航程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2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兴市航程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北二环城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金鹏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国进,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云。申请再审人泰兴市航程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兴市航程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