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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富顺县永济桥预制构件厂诉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永济桥预制构件厂,杨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富顺县永济桥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李炳,厂长。被告杨全,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永济桥预制构件厂诉被告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完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永济桥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