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赵荣与周合红、王吉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荣,周合红,王吉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合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强上诉人赵荣因与被上诉人周合红、王吉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民三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荣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荣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荣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赵荣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赵荣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沛 红审判员 李健代理审判员柳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