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姚学凤、王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姚学凤,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李彪,行长。委托代理人从立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姚学凤。被执行人王立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学凤、王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2875.6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98元,执行费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学凤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98元,缴纳执行费93元。余款10875.62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志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