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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保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保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113号罪犯罗保兴,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保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止。罪犯罗保兴于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保兴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29日,罪犯罗保兴将正在村里跑着玩的刘春兰的女儿罗某某(时年七周岁),拉到本村罗玉顺家的新房子里,把罗某某抱到东间床上,扒开罗某某裤裆,罗保兴拖下自己裤子,将其强奸。罪犯罗保兴事情败露受到责怪后外逃。罪犯罗保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该犯年龄较大,经鉴定为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犯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保兴属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且为老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保兴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五月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