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赖家颜与聂运辉已另行冻结在银行的存款申请解除保全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家颜,聂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赖家颜,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聂运辉,男,汉族,现住漳平市。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108-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原告赖家颜以法院已另行冻结了被告聂运辉在银行的存款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在中铁大桥局漳永高速A3标段项目部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各类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扣留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赖家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聂运辉在中铁大桥局漳永高速A3标段项目部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各类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总计人民币10420.55元的扣留。审判员 张 清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烨(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