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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开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建军诉李全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李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被告李全刚,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李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须高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何 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