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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韦传明与刘红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传明,刘红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韦传明,男,汉族,1968年06月30日生,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红侠,女,汉族,40岁左右,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传明与被告刘红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传明以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