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爱华与海口市种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海口市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被执行人海口市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全,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爱华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种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海口市南沙路XX号南源大厦三单元X幢XXX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的障碍消除,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