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文智与李洪芳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智,李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王文智,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大庄村雷家庄33号,粮农。委托代理人:王统学,男,汉族,1939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退休职工(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洪芳,男,土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东沟乡姚马村陈家庄30号,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智与被告李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智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