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绵竹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与被告叶高明、何成均、张治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叶高明,何成均,张治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负责人王静,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显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高明,男,生于1963年,汉族。被告何成均,男,生于1971年,汉族。被告张治松,男,生于1971年,汉族。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与被告叶高明、何成均、张治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 楷人民陪审员  罗一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