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指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福文与盖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文,盖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文被申请人盖卫军申请执行人刘福文与被执行人盖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522号调解书。刘福文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522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