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郭怀福与吴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4163号原告郭怀福。委托代理人张欧。被告吴建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小倩。委托代理人陆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福诉被告吴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福因需要继续治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怀福撤回对被告吴建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怀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育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