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玮,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