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钱存根诉被告房国林、钱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存根,房国林,钱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钱存根,男,汉族。被告:房国林,男,汉族。被告:钱存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存根诉被告房国林、钱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存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存根撤回对被告钱存凤的起诉。审判员 郁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