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尼宏半田焊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宏半田焊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尼宏半田焊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霍城路。法定代表人浅见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南,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67号706室。法定代表人梁宣德。申请执行人尼宏半田焊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的(2014)思执行字第6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账号为41000238092000306)。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鑫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存款(账号为41×××0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